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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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创新驱动就是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文化创新相结合,推动发展方式向依靠持续的知识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素质提升转变,促进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精细、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因此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评价好处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南沙区针对首次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4)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直接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优先向上述创业投资类企业推荐入池企业。

(5)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6)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总决赛企业,必须在推荐时已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7)科技创业的核心是优秀科技人オ,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有利于企业招募留住人才。

(8)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部授予的资质备案,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能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评价指标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评价指标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评分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五、申报条件

申报时间:

每年2-10月份为申报期,每月公示一批

每月15日前完成申报的,次月公示结果

有效期:

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重新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六、申报流程

七、证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