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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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

[参考官网: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能力评价中心 http://www.icsce.cn]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系列文件的战略部署,加快信息化发展和企业数字化能力提升,加强行业自律,保障信息化建设及企业数字化业务应用质量,促进信息化建设服务供方单位数字化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是指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等方面,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据处理、测评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评价是指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中心依据本管理办法,针对从事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相关的单位,开展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的评价审定。

 

二、 概述

本条件规定了申请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单位应具备的要求。

(一) 术语与定义

1. 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

涉及电子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行业,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组织体系、安全、模式等方面的能力,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字化应用、数字化技术、数据能力、数字化组织能力、测评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

2. 评价

针对信息化从业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综合能力的评价审定。

(二) 等级

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一) 综合要求

1. 基本情况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信息化相关业务不少于2年;

3)经营范围应包含与信息化或数字化相关的业务;

4)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5)有良好的能力提升意识,获得不少于10 项信息化领域相关的能力证明。

(二) 管理要求

1. 财务管理

1)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5 亿元;

2)财务数据真实可信,近三年财务数据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聘有专职的财务负责人,其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4)最近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5)制定了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2. 内控管理

1)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岗位职责说明书;

2)制定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并具有行业前瞻性的规划;

3)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建立了完备的培训、考核、招聘、奖惩等一系列人员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5)建立了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6)建立了完备的信息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 经营要求

1. 市场能力

近三年至少完成 1 个合同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2个合同额不少于1600万元或 3 个合同额不少于1200万元的大项目。

2. 经营现状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总额不少于3亿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或项目总额不少于1.5亿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技术要求

1. 人才队伍

1)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60人;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化领域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3)经管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 20 人。

2. 技术实力

1)研发成果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近三年研发成果所获得的专利和著作权证书不少于15项,其中经过第三方评测并且已应用于近一年完成的项目中的研发成果不少于10项;

2)已配备专门的研发场地和设备用于研发所需的环境;

3)建立了完备的研发和测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五) 数字化能力要求

1)建立了数字化战略方向,有清晰的组织结构;

2)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管理体系;

3)建立了客户资源管理中心,定期数据分析;

4)数字化业务在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5)利用数字多元化技术能力在AI能力和云架构等方面的应用;

6)利用数据资源,在智能制造和交付模式的创新。

(六) 诚信要求

1)近三年法人或高管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2)近三年无经营异常行为;

3)在信用中国公示的信用信息报告中无不良记录。三、 二级评价条件

(一) 综合要求

1. 基本情况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信息化业务不少于2年;

3)经营范围应包含与信息化相关的业务;

4)拥有长期固定办公场所和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5)有良好的能力提升意识,获得不少于 5 项信息化领域的能力评价认可证书。

(二) 管理要求

1. 财务管理

1)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

2)财务数据真实可信,近三年财务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聘有专职的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4)最近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5)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2. 内控管理

1)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合理的组织机构;

2)制定了公司发展需要并具有可持续性的目标规划;

3)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

,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建立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5)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三) 经营要求

1. 市场能力

近三年至少完成 1 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 2 个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或 3 个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大项目。

2. 经营现状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总额不少于 1.2 亿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或项目总额不少于 8000 万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技术要求

1. 人才队伍

1)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 20 人;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化领域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3)经管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 12 人。

2. 技术实力

1)研发成果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近三年研发成果所获得的专利和著作权证书不少于 5 项,其中已应用于近三年完成的项目中的研发成果不少于 3 项;

2)已配备研发场地和专门的设备用于研发;

3)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五) 数字化能力要求

1)建立了数字化战略方向,有清晰的组织结构;

2)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管理体系;

3)建立了客户资源管理中心,定期数据分析;

4)数字化业务在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5)利用数字多元化技术能力在AI能力和云架构等方面的应用;

(六) 诚信要求

1)近三年法人或高管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2)近三年无经营异常行为;

3)在信用中国公示的信用信息报告中无不良记录;四、 三级评价条件

(一) 综合要求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经营范围应包含与信息化相关的业务。

(二) 内控管理要求

1)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2)建立了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三) 市场能力

近三年至少完成2个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或3个合同额不少于70万元的项目或5个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

(四) 技术人员要求

1)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3)经管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5人。

(五) 数字化能力要求

1)建立了数字化战略方向,有清晰的组织结构;

2)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管理体系。

 

3、证书管理

评价证书有效期四年。

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每年应按时向评价中心提交年度统计数据,不能按时提交年度统计数据的单位,视为其自动放弃评价证书。

在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应按时完成换证申请,未按时完成换证申请的单位,其评价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持证单位评价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日内,向评价中心提交评价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评价中心核实无误后,备案并换发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遗失评价证书,应向评价中心提交评价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评价中心核实无误后,评价中心备案并补发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申请注销证书,应向评价中心提交证书注销申请,由评价中心确认相关事项后,由申请单位在指定刊物刊登注销声明,评价中心备案注销。

(备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未详尽或有更新,均以具体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