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基础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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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基础产品认证

[参考官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http://www.isccc.gov.cn]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模式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机构按产品型号/版本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版本的产品时,需要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号/版本间的差异说明,必要时还应对差异部分补充型式试验。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产品技术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核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4.2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类别、检测标准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向检测机构提供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用生产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如有特殊需要,认证委托人需按型式试验实施要求提供相应的说明文档及不影响测试结果的辅助设备。

检测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妥善管理、保存、保密相关资料,确保在认证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可追溯。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实施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

如发现被检查的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不诚信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检查不予通过。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用工厂检查的方式实施,必要时可在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对外公告。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生产企业等发生变化,或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

如需进行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变更。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认证机构根据扩展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如需进行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扩展,并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当获证产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

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

5.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6 认证标志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的管理。

     

标志的样式和使用应符合《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7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8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其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认证申请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备注:因标准条件内容较多,故不此作详细列举;如企业需要,可登录官方网站查询或以邮件方式向我司索取。)